中国支出者报报导(记者刘传江)车牌是汽车的识别标志
。很多车主很在意自己的车牌 ,会根据自己的偏好精挑细选,甚至希望车牌永久保留 ,像财产一样可以继承并延续利用。 哈尔滨市的tmgm外汇平台官网登录王先生近日就遇到了这个难题
。他的父亲几天前去世了,其名下有辆车,车牌也是以前挑选的,很有纪念意义
。王先生是家里的独子
,想在继承父亲汽车的并且一并继承车牌
。可等王先生到哈尔滨市车管所准备办过户继承手续时 ,却被告知汽车可以继承,车牌却不能
。王先生父亲的汽车一旦过户到王先生名下
,原车牌就要被注销,并再次分配车牌。 王先生对此很困惑。他认为,车牌如同汽车的资料证
,是一体的
,为什么不能和汽车一起过户呢?而且汽车可以过户 ,车牌为什么不能?tmgm外汇官方网站网址汽车过户后也得有新车牌,将原车牌直接过给新车主并没有技术难度,为什么不可以? 针对王先生的疑问 ,《中国支出者报》记者近日进行了采访。 难题1:车牌不是公民财产无法继承 记者首先来到哈尔滨市车管所和南岗区车管所,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都一致:汽车作为遗产可以继承,车牌继承不了。众汇外汇代理 哈尔滨市汽车运维所工作人员说明说,车牌属于大众资源,要面向大众,任何公众都有机会利用
,公众对车牌只有利用权没有处置权
,汽车一旦过户
,车牌要被收回并再次分配。如果汽车过户时将原车牌也直接过户,对没机会获得该车牌的其他人不公平。车牌只可以在夫妻间互相转让,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附属部分一同转移。前提必须是夫妻都在世的现状下才可以转让,一旦一方离世,另一方也不能过户或继承车牌号。该工作人员并且表示
,通过拍卖等方法获得的车牌,提议咨询当地运维部门是否可以继承。 南岗区汽车运维所工作人员说明说,车牌随车主走
,不随车走,是在汽车所有人的名下,夫妻间可以相互转让。在现有汽车过户平台中,只要汽车过户,车牌就会被回收
,并投入到“大池子”里进行再次分配。 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主任孙威认为,汽车是物权保护对象,是可以继承的 。申领车牌是行政许可,通过车牌号对机动车编号的主要作用是清晰机动车所属省 、市
、县 ,汽车运维所根据车牌可以查询车主数据。车牌作为机动车的资料证
,福汇外汇代理是区别其他机动汽车的关键资料数据,更是汽车运维部门许可机动车上路行使的资格证明 。车牌不属于公民的个人财产
,并不是发给机动车所有人的物权凭证。继承人虽然继承了汽车 ,车牌并不必然随同转移。 孙威表示 ,新修订的《机动车注册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施行
,其中第二十六条条例 :申请转让注册的
,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证实申请数据 ,并提交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资料证明、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 、凭证 、机动车注册证书等 ,汽车运维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
,查验机动车,核对汽车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 、凭证 ,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注册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
,再次核发号牌
、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对迁出汽车运维所管辖区域申请机动车转入的也作了相应条例:汽车运维所应查验机动车
,采集 、核对汽车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 ,审查有关证明 、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
,在机动车注册证书上签注转入数据,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由此可见,汽车过户 ,车牌不随车,不能过户 。”孙威说
。 难题2 :拍卖所得车牌是否具有可继承性 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滨认为,机动车车牌是否能够继承 ,关键在于其是否属于个人合法财产。《道路出行保养法》第八条条例,政府对机动车实行注册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出行运维部门注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由此可见,车牌是行政许可具有上路行驶合法性的可识别载体,也是汽车运维中对不同汽车进行区别的载体。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所谓好号 、幸运号车牌,在公众心中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包括部分号牌的获得是通过拍卖竞买获得
,这表现出车牌在某种意义上也应该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
。但是 ,现行法律对这类车牌是否具有财产属性并未清晰。 李滨说到,新修订的《机动车注册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条例了原机动车所有人在更换汽车后,可以继续利用原号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一年以上 ,对汽车享有共有权的配偶可以获得原号牌的利用权 。但李滨认为,现行法律没有与汽车所有人具有一定资料关系的其他人获得原车牌利用的清晰禁止条例 ,如果汽车所有人与上述关系人协商一致
,是否可以向汽车注册运维机关申请继续利用汽车的原号牌
,值得探讨
。 难题3
:是否存在可继承的特殊现状 孙威告诉记者,旧机动车报废后,车主可以在汽车运维所办理有关手续,一定前提下,可以保留旧机动车车牌,将其沿用到新机动车上。 车牌互换制度对于爱车人员也是一个好资讯,公安部新近修订的《机动车注册条例》,5月1日起实行,第20条条例车牌互换法规,但需满足一定条件 ,如一位车主名下有两辆机动车,只要都属于非运营汽车
,而且汽车所在地为同一都市 ,车主就可以办理有关手续进行车牌互换 。“该项措施是现行法律对车牌运维的人性化补充。”孙威说 。 孙威认为 ,当前 ,全国不少都市对机动车实行限购,通过摇号或者拍卖获取购车指标
,如此车牌具有了准物权属性。 此种现状下 ,孙威还谈到
,车牌在继承和赠予方面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应该存在两种现状 :一是根据地方法规条例
,限购车牌如在取得时支付费用,而且车牌在市场流通转让时能获得相应价值,呈现了其财产属性,对此,应对继承给予肯定。二是对摇号所得汽车,现行条例不能转让的
,没有确定的市场价值,实践中也应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为据,判给继承中更有需求的一方,并对转让方协商给予补偿。孙威认为,该等具体条例和判决的准财产性应对方法,其他都市不可等同应对 。 难题4 :是否可以赋予车牌财产属性 李滨认为 ,对车牌不能继承的说明 ,无法得出在法律上、运维上或利用上
,需要对车牌延续利用进行限制的理由 。即使汽车号牌属于大众资源,“牌随车走”并不妨碍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利益。所以,所谓“号牌‘牌随车走’侵害他人获得此牌照的公平权”是不存在的。因此 ,目前限制汽车号牌延续利用的运维办法未尽合理。至于现行汽车运维平台是否能够拥护相应号牌运维仅是技术难题,并非主要障碍
。 李滨认为,在法律层面可以认定汽车号牌为自然人合法的虚拟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私有财产的一种
,理应能够继承,这样在继承的角度就有法律及法理依据
。另外,可以思考从行政许可的角度
,许可与原汽车所有权人有一定资料关系的人延续获得汽车号牌的利用权 。事实上,从汽车运维的角度 ,只要号牌满足可识别性
,不作用汽车的运维,不应当进行更进一步限制,而应当为汽车号牌许可
、延续利用供给法律和实务中的便利。 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 ,车牌延续利用的需求就变得对比迫切和现实
。李滨提议
,尽快确定汽车号牌是否具有财产性属性,扫清汽车号牌延续利用的法律上和程序上的障碍
,以满足车主及其法定继承人等对已有车牌可以延续利用的需求。 孙威则不认同应赋予普通车牌财产属性 ,认为现行的做法对有效运维机动车上路行使起到了适度管控作用
。注册本身作为一种运维上的区分需求已经得到充分满足,无需让车牌变成具有个性化特点的标识,其纪念意义完全可以通过汽车的转移保有实现
。而具有资料彰显性质的特殊号码
、吉祥号码的需求
,不但会提升不必要的运维负担,变更注册运维初衷 ,还可能形成不良的社会风气,造成攀比、哄抬等不良利用行为,对运维秩序造成作用。行政行为仅应思考行政机关的职能
,将其外延提升至利用人的情感诉求,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