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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药监局:化妆品不良反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中国支出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政府药品监督运维局近日发布《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运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 ,化妆品注册人 、备案人  、受托生产公司、tmgm外汇平台怎么样医疗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

《办法》倡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设立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 ,主动整理其上市销售化妆品的tmgm外汇平台靠谱吗不良反应,及时开展解读评价 ,并按照本办法条例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落实化妆品质量保养主体责任 。受托生产公司 、化妆品经营者和医疗机构发现可能与利用化妆品有关的不良反应 ,应当按照本办法条例向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政府药监局:化妆品不良反应记录保存不得少于3年

《办法》按照人体损害严峻程度、不良反应发生规模和频率等作用因素  ,完善化妆品不良反应类别和分类标准 ,将化妆品不良反应分为一般 、严峻 、较大社会作用三级,根据不同风险水平开展相应监管措施。

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遵循可疑即报的原则,怀疑与利用化妆品有关的人体损害,均应当报告。属于严峻化妆品不良反应的 ,化妆品注册人  、福汇开户备案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不良反应之日起20日内 ,属于可能引发较大社会作用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不良反应之日起10日内进行解读评价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 ,并且报送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  。

《办法》还倡导,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公司 、医疗机构应当客观 、真实地记录与不良反应监测有关的活动并形成监测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境内责任人应当协助设立并保存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记录。不良反应监测记录应当至少包括:报告者数据、发生不良反应者数据、症状或者体征、不良反应严峻程度 、不良反应发生日期  、不良反应发现或者获知日期 、不良反应报告日期、所利用化妆品名称等。属于严峻和可能引发较大社会作用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还应当记录可能引发不良反应的原因以及解读评价现状、后续风险运维措施  。医疗机构还应当记录与化妆品不良反应有关的诊疗现状 。

责任归纳: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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